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文举, 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2执异217号,(2019)津02执531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文举诉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2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津02执5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