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维,潘学玲,姚凤伟,高蒙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津0111民初12182号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学玲、姚凤伟、高蒙蒙:本院受理的(2021)津0111民初12182号原告王维诉被告潘学玲、姚凤伟、高蒙蒙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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