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姚春华,刘崇明, 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春华,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崇明与你及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