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海, 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22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海:原告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海向原告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500元;二、被告卢海向原告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进行计算);三、被告卢海向原告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广西南宁陆陆陆轮胎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卢海负担5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