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海兵,梁艳芳,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土博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21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艳芳: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土博支行与被告韦海兵、梁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韦海兵、梁艳芳偿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土博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韦海兵、梁艳芳支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土博支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14321.1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韦海兵、梁艳芳偿还所有贷款本息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