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鹏, 兰州赛博努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89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兰州赛博努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公司)与被告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赛博努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36.87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保险费500元由被告康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