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荣飞雄, 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4108号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荣飞雄: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为:一、确认原告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荣飞雄签订的《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定额运营合同》已于2020年12月5日解除;二、被告荣飞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8019.27元;三、被告荣飞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