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贵杰,邓强,康丛林,刘武,传胜公司,广西传胜公司, 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9民初122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邓强、康丛林、刘武:原告张贵杰诉你方四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9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6498元;二、被告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资金暂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6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传胜公司还清购房款之日为止;三、被告刘武对被告广西传胜公司上诉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被告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武连带负担4958元,由原告负担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刘武连带负担。本判决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