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瑞,朱东亮,李树英,朱格格,朱士博,徐永华,张勇军,沈少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新余市裕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诏安县林武林货物运输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902民初24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永华、诏安县林武林货物运输部: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朱东亮、李树英、朱格格、朱士博与被告徐永华、新余市裕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沈少明、诏安县林武林货物运输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9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及张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张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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