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杰,罗尚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798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尚勇: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7982号原告张杰与被告罗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02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尚勇支付货款50000元给原告张杰;二、被告罗尚勇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张杰(计算方式: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罗尚勇返还财产保全费520元给原告张杰。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罗尚勇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