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天河,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随州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民初61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随州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河: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随州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多方查找无法确定你的有效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办公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