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天河,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随州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宁01民初610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随州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河: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多方查找无法确定你的有效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办公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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