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建平,武长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981民初5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长青:本院受理的(2021)晋0981民初541号原告罗建平与被告武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9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建平购车款12万元;二、驳回原告罗建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