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伟,李素芳,赵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艳:本院受理的原告范伟、李素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剩余定金5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原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