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爱民,夏文占,柴玉梅,第三人-郭兆云,郭宝,周彦忠,刘小春,周金良,甄书德,夏荣,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内0302民初2070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玉梅、刘小春、周彦忠: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民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支行、夏文占、柴玉梅、第三人郭兆云、郭宝、周彦忠、刘小春、周金良、甄书德、夏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302民初20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