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郁雯,杨继栋,邱兆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81民初26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继栋、邱兆礼(户籍地北流市城南一路415号):本院受理原告黄郁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本院的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8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兆礼应归还原告黄郁雯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每月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即按年利率15.4%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以上合计1570元,由被告邱兆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