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国华,张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10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杰(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梁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五日之内向原告梁国华支付欠款31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7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6月8日起计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梁国华已预交),由被告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