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戴静,周之政,周近悦,周文潮,龙招弟,第三人-许强, 大庆岩油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文潮、龙招弟:我院受理原告戴静、周之政、周近悦诉大庆岩油工贸有限公司、周文潮、龙招弟,第三人许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针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针对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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