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学仁,韩丰收,高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5民初411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华:本院受理原告韩学仁、韩丰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5民初4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同时公告送达(2021)宁0105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韩学仁、韩丰收劳务工资15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实收10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高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