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学仁,韩丰收,高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5民初411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华:本院受理原告韩学仁、韩丰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5民初4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同时公告送达(2021)宁0105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韩学仁、韩丰收劳务工资15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实收10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高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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