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萍萍,孔令飞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宁0122民初642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孔令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萍萍与被告孔令飞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配合原告将银川市贺兰县泰和地中海三期10幢2单元100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偿还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38464.51元、公证费2250元,代缴的契税15148.26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5058元,并按照LPR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为23317.95元,以上共计324238.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宁0122民初642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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