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浩哲,贺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423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雄: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浩哲诉你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宁012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贺浩哲交付位于贺兰县常信乡丁义村8社四间砖木结构房屋;二、驳回原告贺浩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贺雄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