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维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41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维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到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5825.86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1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4847.88元,共计250673.7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中约定年利率的150%即8.1%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491元、原告负担15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