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衢州市正文投资管理合作企业,,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乐清市乾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邦德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艮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义乌文犇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民终250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义乌文犇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艮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乐清市乾仁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邦德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正文投资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伙)、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义乌文犇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艮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乐清市乾仁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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