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文龙,冯小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29民初10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小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文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729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文龙沙款3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冯小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