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强,芦福玲,李志乐,梁双俊,卢月红,靳翠枝, 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1023民初201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强、芦福玲、李志乐、梁双俊:本院受理(2021)晋1023民初2017号原告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志强、芦福玲、李志乐、梁双俊、卢月红、靳翠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