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利辛支行,霍林,杨叶青,牛犇,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23民初620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林、杨叶青、牛犇:本院受理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23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霍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8.91100%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其余利息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366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杨叶青、牛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被告霍林、杨叶青、牛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