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风平,唐国晶,朱启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721民初101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风平、朱启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风平唐国晶、朱启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72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风平、唐国晶、朱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理赔款114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被告张风平、唐国晶、朱启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