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翠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7执恢330号,(2018)晋0107民初426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翠仙、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翠仙、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7执恢33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晋0107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清偿借款本金2828626.81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4日的罚息290002.33元、复利14231.38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请求被执行人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宗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各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642元。(5)申请执行费3388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