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娜吟,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皖01民初272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林娜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娜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林娜吟就位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J 区商业QC331、231、131、330、230、130 室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20140289800788GS20161814/20140289800788GS20161812/20140289800788GS20161808/20140289800788GS20161813/20140289800788GS20161811/20140289800788GS20161806)于2021 年7 月10 日解除;二、林娜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056.04 元;三、林娜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 日内协助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商品房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预告登记注销及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 元,由林娜吟承担400 元,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承担351 元。公共费900元由林娜吟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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