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宇,刘英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英志:本院受理原告高宇诉被告刘英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