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迪,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迪:本院受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诉被告吴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