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科炼,郑军, 温州市瓯海梧田振省服装加工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振省服装加工场与被告刘科炼、郑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科炼、郑军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1293元及利息(以1129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现定于2022年2月21日10时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