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军,刘强铃,张义秀,林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34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铃、张义秀、林斌:本院受理原告阮军与被告刘强铃、张义秀、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刘强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阮军偿还借款54534元及利息(以54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4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刘强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军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00元;三、张义秀、林斌应对刘强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义秀、林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强铃追偿;四、刘强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军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五、驳回阮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34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