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涛,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45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与被告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万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借款本金91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与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为4321.14元,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16.5%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万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万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支付公告费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