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农卫豪, 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12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农卫豪:本院受理的(2021)桂0107民初121号原告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卫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农卫豪向原告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64.89元;二、被告农卫豪向原告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20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为1153.06元,此后的利息以4064.8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三、被告农卫豪向原告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农卫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陵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