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寿海,李成林, 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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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成林:本院受理原告胡寿海与被告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成林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办公区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