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小聪,魏承友,李银珍,朱长春,第三人-, 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长春: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聪、魏承友、李银珍、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长春、第三人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三个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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