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小聪,魏承友,李银珍,朱长春,第三人-, 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长春: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聪、魏承友、李银珍、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长春、第三人连云港润洲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三个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