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桥兴,钱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631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凯:原告李桥兴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甘01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李桥兴与被告钱凯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补充协议》自2021年10月8日解除;二、被告钱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桥兴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774号1单元602室房屋;三、被告钱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桥兴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31020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参照月租金3390元的标准将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支付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止;四、被告钱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桥兴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3710.4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物业费154.6元的标准将物业费支付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李桥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钱凯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桥兴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