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爱(,王莉锋,罗爱, 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802民初5376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爱、王莉锋: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莉锋(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罗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500元,并支付以5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王莉锋对罗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