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朋云, 莆田市宣妮斯鞋服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鑫盟鞋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3民初207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州市鹿城区鑫盟鞋店、李朋云: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宣妮斯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鑫盟鞋店、李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朋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莆田市宣妮斯鞋服有限公司货款4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李朋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莆田市宣妮斯鞋服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公告费560元;三、驳回莆田市宣妮斯鞋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莆田市宣妮斯鞋服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李朋云负担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