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建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范国添,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嘉元木材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宁0121民初38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银川市西夏区嘉元木材经营部、吴建永、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嘉元木材经营部、吴建永、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范国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嘉元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205334.96元(暂算至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吴建永、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嘉元木材经营部追偿。三、驳回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范国添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嘉元木材经营部、吴建永、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负担。]及(2020)宁0121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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