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头市晟歆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莫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37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头市晟歆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莫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晟歆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头市晟歆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莫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3.00元,公告费以实缴金额为准,由被告包头市晟歆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