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耿明生,张明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81民初310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朝:本院受理原告耿明生与被告张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明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明生借款本金17500元及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9日起,按照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