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发全,施红海,齐惠霖,邱承麟,陈林彬,陈秀龙, 福建省南平市悦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红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全与被告施红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施红海对齐惠霖、邱承麟、陈林彬、陈秀龙和福建省南平市悦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万元、至2021年6月11日的利息751976.22元及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