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顺和,刘菊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3民初197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顺和、刘菊兰: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7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杨顺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719.03元、利息4092.19元、违约金1428.42元、年费2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二、刘菊兰对杨顺和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杨顺和、刘菊兰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