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井艳, 湖北远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亳州市杨井艳包装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74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远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杨井艳包装店、杨井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湖北远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亳州市杨井艳包装店、杨井艳偿还欠款1997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湖北远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