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士林,刘秀英,孙连军,董淑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711民再1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士林、刘秀英:本院受理(2021)辽0711民再11号原审原告孙连军、董淑荣与原审被告姚士林、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