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春生,程云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2民初63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春生、程云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0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春生、程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借款本息合计134493.71元(其中拖欠到期贷款本金4749.96元;利息3069.35元、罚息7.34元,未到期贷款本金126667.06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韩春生、程云媛在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有权就被告韩春生、程云媛提供的抵押房产[辽(2018)灯塔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54号]优先受偿;三、被告韩春生、程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律师费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