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可萍,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辽1403执15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可萍:本院受理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辽1403执15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对你名下抵押查封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通海大道7-13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你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你的家人与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对你已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