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宁,苏良艺, 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600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良艺:本院受理的(2021)闽0203民初6003号原告张宁与被告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良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宁支付房屋租金31400元;二、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宁赔偿房屋未恢复原状的损失30000元;三、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宁支付违约金(以欠缴房屋租金314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该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四、苏良艺对前述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前述(一)至(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元,出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6元,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